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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常见税务问题
来源: | 作者:adminruoyu | 发布时间: 1413天前 | 1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1)问:在上海设立的代表处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所得税计算方法: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0.85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 × 核定利润率15%
     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x 25%


2)问:计算收入的经费支出包括那些费用?
答: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员工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採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营运费用。
 
3)问:利息收入可否扣减经费支出额?
答: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换算收入徵税。
 
4)问: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可否计算折旧?
答:如果代表处有完整的财务记录,便可按月计算折旧。
 
5)问:代表机构有哪些费用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答:有下列几项:
-总公司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总公司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等
-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费用
-代表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代表处以现金形式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