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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及管理办法
外汇登记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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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ru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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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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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及管理
1、 外汇登记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企业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企业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已办理外汇登记的企业,可持《登记证》及外汇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的批文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或其它外汇专用帐户。
已办理外汇登记的企业,可持《登记证》及外汇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的批文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资本金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或其它外汇专用帐户
企业需在境外(含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其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方可开户,并按规定使用境外帐户。
2、 外汇收支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企业的外汇收支主要指与境外的单位、个人发生的款项往来。收、付汇管理规定如下:
(1) 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在境内的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存入"外汇资本金帐户";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应存入"外汇贷款帐户";企业经营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存入"外汇结算帐户",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向银行结汇。企业上述种类以外的外汇收入,由外汇局核准开设有关专用帐户存放。
(2) 有产品出口的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凭单位介绍信和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属首次申领,必须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产品出口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 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等,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外支付货款时,在付汇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并每月向当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企业进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外汇货款,持与支付方式(信用证、跟单托收、汇款)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如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商业单据等)可通过企业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但对远期信用证、托收、异地付汇等,须事前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才可对外支付。同时支付与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应提供有关收据。
(4) 企业进口贸易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可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通过开户银行直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超过上述限制的,需事先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才能对外支付。
(5) 企业汇出外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等,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6) 企业汇出外籍、华侨、港澳台籍员工的薪金,持企业与该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员工薪金的完税证明,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7) 企业经营期满解散或经批准终止经营,依法清理后,外方投资者所得的外汇(如果是人民币,可以向银行购买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汇出境外。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按合作合同约定将偿还外方投资者投资资本的外汇汇出境外。
(9) 企业经外汇局批准,持外汇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件到有关银行办理偿还外债本息手续。
3、 外债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不必事先经政府部门批准(需中方担保的除外)。但企业发生该类借款,应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等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企业的外汇债务发生变动(使用和偿还),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外汇局。
4、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用作其所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其它项目的投资款。外商提出申请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其已投资企业的《查帐报告》和《验资报告》(均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所得利润已完税证明等资料。外汇局审查上述资料后,对其分得利润尚未汇出境外部分出具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除上述人民币资金外,外商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其在中国投资项目的出资。
5、 外汇检查
外汇局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对企业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除日常管理外,按年度会同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中外汇年检的内容包括:投资者认缴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外汇债务情况等。 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登记证》,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上年度《查帐报告》等年检资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年检。 外汇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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